秀洲判处首例电动车肇事全责交通事故
2019年6月10日 10:01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赵 晨 通讯员 诸云冰

交通规则要牢记 侥幸心理不能有

  在路上,电动车与汽车相撞的事故屡见不鲜,而且在事故的理赔问题上,也总会存在争论:有些电动车驾驶人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发生交通事故理应得到赔偿。而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则抱怨:由于行人或电动车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也要承担责任和赔偿。因此,责任认定有时让机动车驾驶员感到无奈。

  近日,秀洲区判处首例电动车肇事全责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员冯某某因驾驶非机动车超速行驶以及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与李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冯某某不仅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也因此付出了自己的生命。

  据悉,4月22日中午11时34分许,在嘉海公路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路口处,李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嘉海公路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梅北路口并实施左转弯的过程中,与冯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海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驶入同一路口时摔倒,后与李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冯某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

  据秀洲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吴叶飞介绍,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南北向直行信号灯为红灯,南北向左转弯信号灯为绿灯。冯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车速为每小时30.86公里至36公里,远远超出了每小时15公里的规定,属于驾驶非机动车超速行驶。同时,冯某某在通过交通信号灯时,未按照规定通行,属于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冯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是引起此事故的直接过错,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货车驾驶员李某某无责任。

  交通安全事关“平安秀洲”建设。今年初以来,秀洲区持续狠抓电动车专项整治,不断加强路面执法力度。截至目前,电动车佩戴头盔率以及备案登记上牌率有了显著提升。

  秀洲交警部门提醒,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经路口时,都要遵守交通信号灯,多等几秒钟红灯不会耽误时间反而为生命多了一层保障。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还有电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遇到红灯时,一定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从此次事故来看,电动车驾驶员要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毕竟发生事故时电动车是比较容易受伤的一方,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但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责任造成了事故,那么,自己所受的伤害和造成的经济损失都要由自己承担。

  此外,随着气温的升高,电动车头盔佩戴会出现反复情况。交警部门也呼吁,安全头盔对于电动车驾驶者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是人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很多电动自行车事故中,导致驾驶人或者乘车人最终身亡的,往往是头部重伤。广大电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时务必系好搭扣,正确佩戴头盔,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标签:电动车 责任编辑:姜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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