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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阿姨说税之七项减税政策
2018年8月14日 09:05 来源:嘉兴日报 撰文 陈 曦 陶羽佳

  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政策,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这已经是今年“两会”后,政府第二次推出针对企业减负的政策。此次尤阿姨说税针对这7项减税政策作进一步解读。

  这7项减税政策分别为:第一项优惠政策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具体文件是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注:税前作一次扣除并不代表会计核算上也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还是应该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因此,如发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需做好台账,相应地进行纳税调增调减。

  第二项优惠政策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具体文件是财税(2018)77号。2018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小微享受条件之一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已按100万元来监控。该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项政策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具体文件是财税(2018)64号,主要内容:一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三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该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项政策是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注:这里要准确把握关键词“当年”,是指2018年后的“当年”(包括2018年)。比如A企业2018年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资格是2016年认定的),则根据76号文规定,A企业2013年至2017年尚未结转弥补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即2013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最长结转至2023年,相应的2017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至2027年。若2019年A企业高新重新申请认定未获通过又未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码的,则2018年的亏损结转年限只能为5年;假如2020年又通过了高新认定或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码,则2018年的亏损结转年限可以延长至10年了。因为这个政策享受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所以,企业对获取这两个资格有什么要求和条件要心中有数并积极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获取,如同时符合这两项资格条件的,建议同时申请取得两项资格。

  第五项政策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具体文件财税(2018)5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该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项政策是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具体文件是财税〔2018〕5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第七项政策是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具体文件内容详见财税〔2018〕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如企业享受上述减税政策的,请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具体文件内容进行研读,对政策不理解的请联系主管税务部门或拨打税务热线12366。

标签:尤阿姨 责任编辑:平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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